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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源头预防 优化处罚方式 彰显新《安全生产法》权威性

2015-06-15作者:张伟来源:点击量:1682
 

今年6月是全国统一开展的第14个“安全生产月”, 为了继续普及安全知识、保障安全生产并进一步提升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能力,工区已陆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载体活动,尤其是对新《安全生产法》的专题学习非常重视。

20148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安全发展战略的强化,体现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安全生产乱象的坚定决心。本人对新法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结合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面向工区全员进行讲授,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经学习新法,本人认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应有之义。 

二是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隐患。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隐患。 

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故。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2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3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以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王瞳工区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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